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小字第34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小字第34號

原告
張凱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佑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5,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