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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小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周美雲

  • 原告
    張凱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小字第34號原   告 張凱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佑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5,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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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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