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小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周美雲
- 原告張凱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小字第34號原 告 張凱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佑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5,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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