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小字第45號
- 原告
- 戴仁和
- 被告
- 瑪亞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舒秀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詢問簡答表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