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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小字第56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小字第5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益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紅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 年度北勞小字第56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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