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長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巴商慧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慧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玖拾伍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本件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 點規定,第2審民事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為2年,則兩造間之 上訴審理期限至少需2年,故暫以2年為利息計算期間。 二、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本金48萬4,950 元,按週年利率5%,計 算2 年之利息,故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8,495元(48萬4,950 元×2 年×5%=4 萬8,49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