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0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慧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俊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長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一零五年五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肆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