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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01號

原告
周長庚
被告
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翰陽
被告
巴商慧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俊昇
被告
慧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慧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九十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未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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