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07號上 訴 人 周長庚 被 上訴人 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瀚陽 被 上訴人 巴拿馬商慧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俊昇 被 上訴人 慧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