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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47號

原告
李心如即一書漫閱讀資訊館

一、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育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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