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簡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77號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