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簡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94號原 告 林雅玟 被 告 佇盛全球實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張健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佇盛全球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5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8月7日 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