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訴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心如即一書漫閱讀資訊館
訴訟代理人
任為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佩芹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之上訴利益金額新臺幣(下同)82萬6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545元,反訴之上訴利益金額2 萬47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1 萬50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