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心如即一書漫閱讀資訊館
- 訴訟代理人
- 任為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佩芹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之上訴利益金額新臺幣(下同)82萬6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545元,反訴之上訴利益金額2 萬47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1 萬50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