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1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330號原 告 崧鉅智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晉堅 原 告 翁仁滉即崧鉅專利商標事務所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維聰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94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