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13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330號
- 原告
- 崧鉅智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晉堅
- 原告
- 翁仁滉即崧鉅專利商標事務所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維聰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94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