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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1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蔡和憲
  • 法定代理人
    楊晉堅

  • 原告
    崧鉅智權有限公司法人翁仁滉即崧鉅專利商標事務所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330號原   告 崧鉅智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晉堅 原   告 翁仁滉即崧鉅專利商標事務所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維聰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94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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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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