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1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330號原 告 崧鉅智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晉堅 被 告 邱德威 兼訴訟代理 翁維聰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