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133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330號

原告
崧鉅智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晉堅
被告
邱德威

兼訴訟代理 翁維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蔡和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