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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507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張明輝

上 訴 人即

被告
波飛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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