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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1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
    劉進德、陳金棍

  • 原告
    合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葉力源和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692號原   告 合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德 被   告 葉力源 被   告 和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4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僅具狀補正被告名稱,並未補繳裁判費,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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