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692號
- 原告
- 合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進德
- 被告
- 葉力源
- 被告
- 和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4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僅具狀補正被告名稱,並未補繳裁判費,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