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1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692號原 告 合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德 被 告 葉力源 被 告 和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4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僅具狀補正被告名稱,並未補繳裁判費,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