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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6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合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德
被告
葉力源
被告
和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4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僅具狀補正被告名稱,並未補繳裁判費,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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