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19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933號
- 原告
- 沈素芬
- 被告
- 冠淂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耀泉
- 被告
- 黃建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冠得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冠淂開發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