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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13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趙路得
被告
優邑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訴訟代理人
沈儒德
被告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蓋瑞
代理人
陳懷慈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施穎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16日下午4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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