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131號
- 原告
- 趙路得
- 被告
- 優邑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良
- 訴訟代理人
- 沈儒德
- 被告
-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蓋瑞
- 代理人
- 陳懷慈
- 訴訟代理人
- 朱百強律師
施穎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16日下午4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北小字第2131號
施穎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16日下午4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