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21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1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豐華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慧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邦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