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2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200號原 告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訴訟代理人 呂理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瑾芮芯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肆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