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2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沖本一德
- 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悅江南餐飲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340號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被 告 悅江南餐飲有限公司 巨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前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梅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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