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2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65號
- 原告
-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永宗
- 訴訟代理人
- 許世麟
- 被告
- 浩新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富才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新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萬叁仟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