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137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俊強
- 原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樂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兢祥實業有限公司、林世仁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9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