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3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賀俊強、林樂萍
- 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137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兢祥實業有限公司、林世仁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9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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