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3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454號 原 告 世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廷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芙瑞納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