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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45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世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廷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芙瑞納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5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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