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406號原 告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超群 訴訟代理人 潘亦禛 魏瑞廷 被 告 馬來西亞商航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永傑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