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許晉睿、盧正芳
- 原告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法人
- 被告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599號 原 告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法定代理人 許晉睿 訴訟代理人 陳姮娟 被 告 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芳 陳鈞鴻 黃碧華 羅斯奇 葉吉倫 鄧彩嫻 曾健修 楊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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