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6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608號
- 原告
- 臺北市士林區富安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玟錡
- 被告
- 鼎坤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愛通
- 訴訟代理人
- 林妍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鄭愛通」為被告鼎坤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第174 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范群,嗣變更為鄭愛通,但未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應由本院裁定命鄭愛通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