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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6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632號

原告
張惠玲
被告
凰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奇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1、之2、之3,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並經被告具狀聲請,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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