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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李奇峰

  • 原告
    張惠玲
  • 被告
    凰鴻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632號原   告 張惠玲 被   告 凰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奇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1、之2、 之3,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並經 被告具狀聲請,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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