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6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632號
- 原告
- 張惠玲
- 被告
- 凰鴻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奇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理由欄第三項「原告」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