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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65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劉宇霖

原告
哥德利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勝忠
被告
柯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柯智偉之住居所地分別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5樓」、「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5樓」,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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