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661號
- 原 告
-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永宗
- 訴訟代理人
- 許世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豐鑫工程企業社即彭駿堯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北小字第66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豐鑫工程企業社即彭駿堯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