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6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679號
- 原告
- 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水根
- 訴訟代理人
- 吳坤城
- 被告
- 昇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祈諼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陸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