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8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839號
- 原告
- 海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建盛
- 訴訟代理人
- 黃偉仁
- 被告
- 蘇翰堂(即丁家淯之繼承人)
- 法定代理人
- 蘇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四項關於「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3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即 10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