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839號原 告 海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建盛 訴訟代理人 黃偉仁 被 告 蘇翰堂(即丁家淯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蘇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四項關於「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3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即 10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