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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83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839號

原告
海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建盛
訴訟代理人
黃偉仁
被告
蘇翰堂(即丁家淯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蘇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四項關於「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3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即 10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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