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890號
臺灣臺北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890號
- 原告
- 界吉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居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宏
- 被告
- 協晉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鄭世達
- 被告
- 人
- 被告
- 張永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97,000元係小額事件,原告界吉五金有限公司為法人,其與被告本件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款,因屬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此有原告界吉五金有限公司所提報價確認單 1份附卷可按,則上述約定自不生合意管轄之效果。而本件被告協晉工程有限公司係設於基隆市○○區○○○路 0巷000號1樓,有原告提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又被告鄭世達、被告張永進之住所地均於新北市瑞芳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