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建小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小字第17號原 告 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耀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9,812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