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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建小字第17號

給付工程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小字第17號

原告
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耀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9,812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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