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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小字第17號

給付工程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周美雲

上訴人
即被告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6 萬1,3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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