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建簡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27號原 告 固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佐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24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9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