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建簡字第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27號
- 原告
- 固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威佐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24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9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