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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建簡字第2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28號

原告
卓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孟綺
被告
品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玲 原住桃園市○○區○○○路○○○○號十
被告
錢建銘 原住新北市樹林區鎮○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品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設址新北市○○區○○路○○號,被告錢建銘原住新北市樹林區鎮○街○○○○○號,有原告所提出被告品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被告錢建銘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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