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建簡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32號原 告 群義歐化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順 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律師 林明忠律師 被 告 大紀元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彥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克盛律師 盧駿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