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建簡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葉詩佳
- 法定代理人吳添福、何麗惠
- 原告大江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敦南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47號原 告 大江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添福 訴訟代理人 黃麒達 被 告 敦南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麗惠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姍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於十日內提出如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日答辯狀所附之彩色照片,及目前現場之彩色照片到院,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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