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秉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燭瓊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曾芳柏
鄭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 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