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建簡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63號原 告 昶鴻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華 被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張峻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6,222 元,應繳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