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建簡字第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63號
- 原告
- 昶鴻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明華
- 被告
-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榮廷
- 訴訟代理人
- 張峻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6,222 元,應繳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