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海商小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海商小字第1號
- 原告
- 臺灣司麥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興昌
- 被告
-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清潭
- 訴訟代理人
- 陳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三頁第十三行關於「司及原告所指中東客戶;…」之記載,應更正為「司即原告所指中東客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5日所為之104 年度北海商小字第1 號小額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