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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消小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羅富美

  • 上訴人
    楊緯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消小字第16號上訴人 楊緯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良計程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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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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