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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009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093號

原告
群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森雄(原曾龍雄)
被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被告
丁予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第十七行至第十八行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曾陳涓江735,62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曾陳涓江735,62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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