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00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093號
- 原告
- 群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森雄(原曾龍雄)
- 被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君
- 被告
- 丁予康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第十七行至第十八行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曾陳涓江735,62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曾陳涓江735,62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