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00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093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群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森雄(原曾龍雄)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君
- 相對人
- 即被告
- 丁予康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秋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予康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