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6號原 告 立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鎮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捌萬伍仟叁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叁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玖仟零壹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