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1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072號原 告 和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棍 訴訟代理人 林子欽 被 告 微學館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明雄 人 衖11號 被 告 錢婉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