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11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125號
- 原告
- 謝東賢
- 被告
- 東桀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皇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7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由原告之受僱人承理法律事務所彭郁芸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按,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