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805號
- 上訴人
- 朱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7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