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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075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郭麗萍

上訴人
即被告
三榮煤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比斯馬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裁判費伍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就廢
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請求。
一、原判決主文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196,667元。
二、原判決主文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700,000元。
三、以上合計為3,896,667元(3,196,667元+700,000元=3,896
    ,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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